二、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應符合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技術含量高,創新性較強,技術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2、屬于《項目申報指南》中所列的技術領域。
3、必須是以生產、銷售和盈利為目的,產品有明確的市場需求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可以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有望形成新興產業。
三、承擔創新基金支持項目的企業應具備條件
1、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申請支持的項目必須在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的主營范圍內。
3、領導班子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并有持續創新的意識。
4、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5%。申請當年注冊的新辦企業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四、創新基金重點支持的對象
1、重點支持的項目
(1)相關高新技術領域中自主創新性強、技術含量高、具有競爭力、市場前景好、在經濟結構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研究開發項目;
(2)科技成果轉化,特別是“863”計劃、攻關計劃、重大科技專項相關成果的產業化項目,以及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項目;
(3)人才密集、技術關聯性強、附加值高的直接促進、支撐、服務于產業發展的高技術服務業的項目;
(4)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在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競爭力,以出口為導向的項目,特別是具有我國傳統優勢,加入WTO后能帶來更多市場機遇的項目;
(5)有一定基礎的初創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孵化器內企業的項目,海外留學人員回國創辦企業的項目;
2、重點支持的企業
(1)技術水平高、持續創新能力強、管理科學、產品市場前景好和成長性好的企業;
(2)科技人員或海外留學人員攜帶具有良好產業化前景的高新技術項目創辦的企業。
五、創新基金不支持的對象
1、不支持的項目
(1)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2)無自主創新的單純技術引進的項目;
(3)低水平重復、一般加工工業和單純的基本建設項目;
(4)知識產權不清晰或有權屬糾紛的項目;
(5)已列入國家科技計劃并得到國家科技經費支持的、目前尚未驗收的項目;
(6)實施周期過長或投資規模過大的項目;
(7)對社會或自然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
(8)國防專用項目;
(9)未列入《項目申報指南》范圍內的項目。
2、不支持的企業
(1)外商獨資企業和中方擁有股權未超過50%的中外合資企業;
(2)已經上市的企業以及上市企業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業等。
六、創新基金資助方式
根據企業的不同特點和項目所處的不同階段,創新基金分別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貸款貼息
1、主要用于支持產品具有一定的創新性,需要中試或擴大規模,形成批量生產,銀行已經給予貸款或意向給予貸款的項目。
2、項目計劃新增投資額一般在3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執行期為一年以上,三年以內。
3、貸款貼息的貼息總額可按貸款有效期內發生貸款的實際利息計算;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
無償資助
1、主要用于技術創新產品在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
2、企業注冊資本最低不得少于30萬元。
3、申請無償資助的項目,目前尚未有銷售或僅有少量銷售。
4、無償資助支持的項目執行期為兩年,項目計劃實現的技術、經濟指標按兩年進行測算;項目完成時要形成一定的生產能力,并且在項目完成時實現合理的銷售收入。創新基金不支持實施期不滿兩年的項目,也不支持項目完成時仍無法實現銷售的項目。
5、項目計劃新增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確定,投資結構合理。
6、在項目計劃新增投資中,企業需有與申請創新基金數額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
7、為了達到共同支持創新項目的目的,地方政府部門對項目應有不低于創新基金支持數額50%的支持資金;同等條件下,地方政府部門支持多的項目,創新基金將重點支持。
8、創新基金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
9、企業應擁有申請項目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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